关于征求修改《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草案)》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全体会员: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修改《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20日前发送到ahswsjdxh@126.com,谢谢!
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
2023年3月19日
附件:关于《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各位代表:
根据大会安排,我向大会报告有关《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改情况。
一、总体情况
《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自2018年修改发布以来,执行情况良好,为协会发展和稳定协会财务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本次修改以保持原有的管理办法骨架、内容等为主,能不修改的不修改。根据现有政策和工作实际,确需修改的,给予适当修改。
二、修改情况
本次共有15处修改,增加2条,删除1条,由原来的十七条修改为十八条。
较大修改有7除修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起,国家逐步用电子发票替代纸质发票,本次就票据出具,进行了修改(第五条)。
(二)原管理办法中会长副会长单位与常务理事单位收费标准一致,不能体现法人治理结构和责权对等原则,故对收费标准进行了修改(第七条)。
(三)修改了无故不缴纳会费的惩戒措施,与《章程》一致(第九条)。
(四)因政策原因,删除了“奖励在相关评比、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单位会员”(第十条)。
(五)有些单位因为政策或其他原因,缴费确有困难,增加了因故不能缴费,可以申请减免的路径(第十一条)。
(六)增加了公告公示条款(第十五条)。
(七)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本条与后面几条内容相近,有重复之嫌。
特此报告。请予审议!
附: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草案)
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经2023年8月17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会费管理,增加财务收支透明度,确保会费正当使用,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由会员单位缴纳,用于开展本会各项相关业务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活动经费。
第三条 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单位按《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单位退会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四条 会费由协会办公室负责收取管理。
第五条 收取会费须开具专门的收据或发票。原则上出具由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电子发票。
第六条 会费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营利性经营。
本会在银行设置专门账户,管理会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条 会费收取标准:
单位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会员单位,每年5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
(三)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
第八条 会费缴纳程序:
(一)单位会员将会费缴至协会办公室(原则上以转账收取);
(二)会计人员如实做账;
(三)会费存入本会在银行设置的专门账户。
第九条 单位会员不得无故不缴纳会费。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单位,报理事会批准后,取消其单位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费减免及程序:
对于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会员,可以申请当年的会费减免。
会费减免程序:单位会员提出会费减免申请,说明理由及减免额度交协会办公室。协会办公室提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执行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召开协会相关会议;
(三)有关协会业务的考察、交流和调研等;
(四)相关培训;
(五)与国内外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和民间团体的交流合作等;
(六)维持协会正常运转的聘用人员工资、协会办公费用等;
(七)协会刊物发行、印刷等费用;
(八)其他有利于协会发展和服务会员的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监督。会员可以了解和监督会费收支、使用情况。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会费收支情况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四条 协会办公室每年底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包括每个单位缴费、应收和实收情况)。换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情况,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会费收支及财务报告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会费收费标准在信用中国和安徽省卫生监督协会网站公告公示,供查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3年8月17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会的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