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培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日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对借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的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时指出, 从近年查处案件情况看, 借培训之名公款旅游不是个别现象, 一些中央和国家机关下属单位及全国
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培训班也存在学员公款旅游问题。 中央纪委监委的通报要求举一反三、 强化责任、 加强监管。就我省情况来看, 部分全省性社会组织在开展培训过程中也存在审批程序不规范、 方案设计不合理、 过程管理不严格、 档案留存不完善等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培训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政治站位, 全面开展自查。 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 教育引导培训对象旗帜鲜明讲政治, 深刻领悟“两
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立足自身实际, 全面开展自查。 围绕通报中指出的审批程序不规范、 方案设计不合理、 过程管理不严格、 档案留 存不完善等问题, 建立自查台账, 立行立改、 对账销号。 同时,针对自身查摆出的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要深挖根源、 找准症结,精准纠治、 增强实效。
二、 严控培训数量, 提升培训实效。 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始终把培训教育作为推进社会组织专业化、 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始终把能力建设作为培训培育的重点。 坚持“非必要不举办、 能线上不线下、 能结合不单独、 能集中不分散” 的原则,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 重点围绕我省十大新兴产业、 科技创新、 现代金融、 新经济、 新商贸等新型业态以及产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等,科学设计培训课程; 依托“安徽社会组织大讲堂” 等平台, 丰富培训载体, 贴合社会组织所需所盼, 提升培训实效。
三、 规范财务管理, 落实信息公开。 全省性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培训活动的财务管理, 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等规定, 如实进行会计核算, 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户, 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账户进行财务往来, 不得账外建账, 不得设立“小金库”。 行业协会商会要切实贯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实施意见》 要求, 不得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 培训、 考试、 展览、 出国考察等活动, 并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向社会公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等信息,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 压实监管责任, 强化结果运用。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谁审批、 谁负责” 的原则, 对社会组织培训活动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组织专项监督抽查,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在培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 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在培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 省民政将持续查处社会组织在培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动态调整“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并将查处结果与等级评估、 年检年报挂钩, 同步通报业务主管单位( 行业管理部门)。
省民政厅
2023年3月22日
附件一:upload/newsTpl/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培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pdf